南京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南京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1-30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终字第5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周道平,南京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祖发,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
上诉人南京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应收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干
审 判 员  韩文利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