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昌大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来宾市昌大贸易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302执2422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XX号名都苑X号楼XX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76657。

法定代表人邱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XX,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来宾市昌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北江路西XX号。

法定代表人卢XX。

被执行人广西昌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滨江北路西XX号滨江园小区三区第X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卢XX。

被执行人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红水河大道XX号裕达华庭第X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6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卢XX,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30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卢正斌、何伶所有的位于来宾市盘古大道中XX号香格里拉小区X号楼祥和路XX号房产(来房权证来字第××号)、9××号房产(来房权证来字第××号)、9××号房产(来房权证来字第××号)、9××号房产(来房权证来字第××号)、X号楼二单元XX号房产(来房权证来字第××号)、2××号房产(来房权证来字第××号),以清偿债务。经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7003295.02元,尚有债权10247157.96元及利息没有得到实现,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

另查,目前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应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30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庆许

审判员  韦立标

审判员  江祖添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蒙瑞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