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602执229-1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广西昌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滨江北路**滨江园小区**第****。
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昌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昌大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及其它财产)拍卖(或变卖、抵债),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广西昌大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