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302执205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来宾市盘古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X。
被执行人广西X建设有限公司,地,地址来宾市滨江北路**滨江园小区**第****/div>
法定代表人卢X。
被执行人杨X,地址来宾市。,地址来宾市
被执行人**,地址来宾市兴,地址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黎X,地址来宾市。,地址来宾市
被执行人韦X,地址广西来宾,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卢X,地址来宾市兴,地址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黄X,地址广西来宾,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30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广西X建设有限公司、杨X、**、黎X、韦X、卢X、黄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我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302执2056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延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韦立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柳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