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昌大建设有限公司

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广西昌大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05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白云路9号协和家园.新华庭11栋4、5、6号
被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滨江北路西68号滨江园小区三区第44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84年1月2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来宾市昌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北江路西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何伶,女,1980年6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建设有限公司、**、来宾市昌大贸易有限公司、***、何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来宾市昌大贸易有限公司、***、何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来宾市××小区××室房屋,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来宾市昌大贸易有限公司、***、何伶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来宾市昌大贸易有限公司、***、何伶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来宾市昌大贸易有限公司、***、何伶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胜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