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昌大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昌大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602执64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来宾市滨江北路西6号滨江园小区三区第44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港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787元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及其它财产)拍卖(或变卖、抵债),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