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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锐捷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302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锐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白云路。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24日生,侗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何伶,女,1980年6月2日生,住来宾市兴宾区。
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委托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来宾市滨江园小区三区44栋103号房产,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该房产正在评估中。因案件在期限内无法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