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财保91号
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世纪城****楼207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95882133M。
法定代表人:胡彦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红,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港湾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2339754XQ。
法定代表人:桂建国,职务: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淑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土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