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3民初1956号
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董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胡彦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成,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筑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1.36元,减半收取1775.68元,由原告
****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炳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春天
书 记 员 马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