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宏昌建筑有限公司

承德长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承德宏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3民初1956号

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董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胡彦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成,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筑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1.36元,减半收取1775.68元,由原告

****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炳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春天

书 记 员 马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