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2307号
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世纪城二期30号楼207商业。
法定代表人:胡彦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红,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港湾花园二期29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209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