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1077号
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董丽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胡彦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美,女,****建筑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开发区。
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8.97元,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东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