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宏昌建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1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德宏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二期30号楼207商业。

法定代表人:胡彦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林,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宏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8民终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新证据2012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板模支撑部分证明设计图纸变更取消二次结构,木工支模难度降低,用工时少,支模费用减少,涉及本案,含二次结构每平方米43元,取消二次结构难度降低成本下降,结合市场因素,每平方米按37元是合理的。二、***起诉时使用的所谓2014年4月15日《木工班组承包合同》完全证明了***系***施工队的木工组,不是分包关系。三、原二审判决采用2013年9月24日协议,杨胜德系本案的重要当事人,应当有其是否参加诉讼和主张的意见,剥夺了其参加诉讼的权利是错误的。四、***是以2014年4月15日协议进行主张,但是二审判决以2013年9月24日协议进行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双方对***已完成47000平方米工程量达成一致,依据2013年9月24日签订的《木工分项承包协议》中约定的每平方米43元的单价,《木工分项承包协议》约定的单价为包死价,不因二次支模取消而变更,经计算总工程价款为2021000.00元,扣除已付工程款1760000.00元,剩余工程款261000.00元未付。二、宏昌建筑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由***施工无异议,却对2013年9月24日***签订的《木工分项承包协议》不予认可,则可认定***签订《木工分项承包协议》不代表宏昌建筑公司,而已付1760000.00元工程款均由***个人支付,据此可推定***与宏昌建筑公司之间是工程分包关系,即宏昌建筑公司将承德福地花园西区综合楼A、B栋分包给***,***又将该工程涉及的木工分项分包给***,则***应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三、杨胜德并未参与施工,仅是在协议上签字,杨胜德不是实际施工人,故原审未追加杨胜德为当事人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普

审判员 邢荣允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