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宏昌建筑有限公司

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承德宏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3民初1583号
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西南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78245653W。
法定代表人:尚熙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宏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二期30号楼207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95882133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理。
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承德宏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8.52元,减半收取计2694.26元,由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佳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