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民七初字第187号
申请人洛阳伟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现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河南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电梯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XXXXX号雷诺-科雷傲越野车一辆及豫CXXXXX号本田思威越野车一辆。申请人洛阳伟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所有的豫CXXXXX号奥迪轿车一辆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伟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XXXXX号雷诺-科雷傲越野车一辆及豫CXXXXX号本田思威越野车一辆。
担保人***所有的豫CXXXXX号奥迪轿车一辆在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