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05民初3146号
原告:洛阳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金阳国际财富广场22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涧西区大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伟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伟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伟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伟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