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03执6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瑞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瑞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