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3民初2437号
原告:连云港金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花路58-3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70364525863C。
法定代表人:金同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德,连云港市海州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佃成,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振华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700579485819R。
法定代表人:乔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习强,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法务主管,住连云港市高新区。
第三人: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珠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7037802980380。
法定代表人:金立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良,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金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连云港金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金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金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林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