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096连云港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096号

原告:连云港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22号华东城B31-101号。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恒、钱峰(实习),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立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连云港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