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679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雯,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立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良,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1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66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