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江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森良。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义乌市江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楼煜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