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昌县利农苗木专业合作社、浙江兆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民初1211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告:新昌县利农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双彩乡新市场村宅后王1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超。

被告:浙江兆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毛晓君。

原告***为与被告新昌县利农苗木专业合作社、浙江兆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昌县利农苗木专业合作社、浙江兆丰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20年1月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绿化养护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义乌市江东街道黎明湖路(活力都市段)景观提升工程的绿化养护项目,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承包费为115200元,付款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付款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28800元;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关系。2020年4月14日,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民超出具欠条一份确认1-3月的养护费已付1万元,尚欠18800元,于4月20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第一被告至今未有支付。另查明,上述绿化养护工程系第一被告自第二被告处承包的义乌市江东街道黎明湖路(活力都市段)景观提升工程中的一部分。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承包款18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主张第一被告支付尚欠的承包款并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第二被告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亦未举证证明第二被告拖欠第一被告承包款,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昌县利农苗木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承包款18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新昌县利农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颜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