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03财保15号
申请人滑县晟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濮阳市健华工贸有限公司存放于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午阳路与老新原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仓库中价值2050000元的空调。申请人滑县晟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2050000元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濮阳市健华工贸有限公司存放于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午阳路与老新原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仓库中价值2050000元的空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滑县晟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红丽
书记员 李泽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