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03执保76号
本院在执行滑县晟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健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豫070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濮阳市健华工贸有限公司存放于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午阳路与老新原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仓库中价值2050000元的空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史平清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