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杰瑞电子有限公司

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自动化研究所、连云港杰瑞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23号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自动化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市圣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顾浩,该研究所所长。
被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振华路东区。
法定代表人:颜耀,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自动化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刘方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贾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