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2民初2870号
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榆***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时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建设南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95854212J。
法定代表人:孝金海。
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顾 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