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3财保1395号
申请人:吉林省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22MA15456M7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0元(开户行及账户详见清单)。
冻结期间,不得挪用、支付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