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3财保14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开发区滨河路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57937961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冀0903财保1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