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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终4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新兴路4号内6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严务乡撒家***00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严务乡撒家***07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温店镇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镇中马村16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镇颊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严务乡撒家***07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严务乡刁家***11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成,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镇颊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回龙镇***九组。 原审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杨国成、***、周伟成、***、***、***、***、***及原审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3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