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2民初187号
原告: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韩家河工业园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69038770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