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达建设有限公司

中龙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泰达建设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破申94号
申请人:中龙地产(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雄丰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
委托代理人:刘洪山,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华,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泰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A座613。
法定代表人:龙天涯。
委托代理人:刘凝波,广东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梅,广东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龙地产(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泰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泰达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8日,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A座613,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龙天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01万元,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经营范围为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
2021年12月3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20)深国仲涉外裁4384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裁决泰达公司向中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854,071.2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泰达公司向中龙公司补偿律师费人民币120,000元,案件仲裁费128,975元由泰达公司直接支付给中龙公司,上述应付款项,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中龙公司称从2017年至今一直向泰达公司主张偿还上述款项,但截至仲裁裁决的履行期限届满,泰达公司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中龙公司认为泰达公司无法清偿上述到期债务,且面临多项诉讼案件,没有清偿能力,应进行破产清算。
为证明上述主张,中龙公司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涉外裁4384号《裁决书》、企查查系统查询泰达公司涉诉信息截图为证。
泰达公司表示不同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一,泰达公司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深圳中院)申请撤销《裁决书》,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及是否到期尚未明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其二,泰达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正常经营,信誉良好,无欠税欠缴社保的情况,人员稳定,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可施工一亿元价款工程,有市场运营价值;其三,泰达公司不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中龙公司就《裁决书》未申请强制执行,泰达公司现无案件被列为被执行人,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曾涉及的诉讼纠纷,均已完满解决,不存在陷入经营困境的情况;其四,当前促进复工复产特殊时期,应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若泰达公司正常运营而被破产清算,将损害泰达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泰达公司提交撤销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发票、泰达公司涉诉相关法律文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信息截图、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税款缴纳、社会保险费缴款情况查询、《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泰达公司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为证。
中龙公司认为其对泰达公司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泰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据不足,仅为拖延还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备资金流及清偿能力,反而反映其长期陷入诉讼纠纷,人员不足,内部管理运营困难,泰达公司具备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清算条件。
中龙公司未就《裁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泰达公司提交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泰达公司与中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深圳中院于2022年4月1日以(2022)粤03民特349号立案受理,泰达公司已预缴该案诉讼费。
中龙公司提交的企查查系统查询泰达公司涉诉信息截图显示泰达公司涉诉情况“司法案件35”“裁判文书27”“被执行人0”,并附有35件司法案件信息列表。针对该35件司法案件情况,泰达公司制作《泰达公司诉讼情况表》,对该35件司法案件当事人情况、案号、执行情况等予以列明,说明相关诉讼执行案件已处理完毕,执行案件均已执行完毕结案,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予以证明。泰达公司提交的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泰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截图显示,在全国法院(包含地方各级法院)无泰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另查明,泰达公司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资质等级。
本院认为,关于泰达公司是否符合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未能清偿。中龙公司对泰达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虽经仲裁裁决认定,但泰达公司已就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中院已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泰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其法定权利,深圳中院对其请求尚在审查中,尚未确定对案涉仲裁裁决的认定结果。且在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对该裁决的执行应当予以中止,则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所涉及到给付义务的履行,亦可停止给付。中龙公司对该仲裁裁决未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对该仲裁裁决的效力,尚存在争议,泰达公司现未履行该仲裁裁决,并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其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对债务人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应具备该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泰达公司在经营期间,虽涉及多起诉讼纠纷,但泰达公司现并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并无相关证据显示泰达公司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存在其他债务无法清偿,中龙主张泰达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属资不抵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泰达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该类企业普遍存在工程项目生产周期长,前期资金和实际施工人力成本需求大,负债率高,后期项目回款周期长,资金回笼速度慢等经营风险问题。泰达公司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自2009年成立至今,能维持稳定正常经营,且能有效化解所涉诉讼纠纷,泰达公司现并无相关案件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陷入债务困境,说明其具备运营能力。泰达公司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中龙公司申请泰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中龙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泰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五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蕾蕾
审判员  苏喜平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靖宜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