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达建设有限公司

***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6307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德,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君,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第三人:广东泰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大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旋,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淑萍
人民陪审员  何凤燕
人民陪审员  卢佩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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