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天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天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字963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天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28号-10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之勇,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孔路3-2号宝翔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雯,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连云港天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天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天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天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