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终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天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百纳水岸3号综合楼四层4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天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6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