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天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天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终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天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百纳水岸3号综合楼四层4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天时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6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