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苏0707执391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赣榆大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赣榆大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8255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吴广龙的诉讼请求。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