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208***与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3民初220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44207997,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工业园新牛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燕梅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0元,减半收取538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8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孙 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慧
书 记 员  孙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