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572***与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蓝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商终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具有交行朝阳路支行账户存款45200元可供执行,且实际已由申请人领取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充分理解,同意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客观条件是否具备。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连商终字第00463号案件执行程序。
待今后客观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秦立刚
执行员  宋世安
执行员  王 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