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74309208,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本案执行到案款2093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虽执行到部分案款,但远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除此之外,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次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雷书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