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7民初1117号
原告:刘某,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工业园玖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红玖。
被告: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以成。
被告:徐某,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汤某1,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汤某2,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刘某与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某、汤某1、汤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审理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克俭
审判员 宋慧秋
审判员 万方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