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706执3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07月13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
被执行人***,男,1970年06月03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云台风景区。
本院在执行***、***与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宋世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