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

湘潭县弘基石业有限公司与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岳执字第457-1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弘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花石镇马垅村湾圹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念,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宝塔路迅达综合楼第21轴至23轴门面。
法定代表人何亚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弘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岳民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湘潭县弘基石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32291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婧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