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湘潭东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知民初276号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东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芙蓉小区综合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唐冬阳。
被告: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金侨尚****。
法定代表人:何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东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
审判员 闵俊伟
审判员 程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威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