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

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6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市潭水镇南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左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敏,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湘潭市高新区宝塔路迅达综合楼第21轴至23轴门面。
法定代表人:何亚军,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钢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7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钢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存在鉴定程序不符规定、鉴定结论违背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未实际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等问题,一、二审法院认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缺乏证据证实。(二)鉴定人拒不到庭接受质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三)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涉案工程存在第三方施工的情形,直接采用鉴定意见的结论,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华亚公司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华亚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新钢铁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与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鉴定程序是否违法,2.涉案工程是否存在第三方施工。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关于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华亚公司的申请,通过摇珠选定并委托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正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宏正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对新钢铁公司和华亚公司提出的异议亦进行了详细的书面回复,且本案并无充分的证据可证明宏正公司未出庭接受质询影响了鉴定结果的正确性,故二审判决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新钢铁公司虽有异议,但一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上述《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其主张依据不足。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第三方施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新钢铁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第三方施工,本案应扣减第三方施工的工程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新钢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