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1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湘钢机关。
法定代表人:罗洲春,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66号金侨尚东区1单元0301001号。
法定代表人:何亚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304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在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前已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江 金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吴秀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肖 永
书 记 员  唐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