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

***与***、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36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建筑行业从业人员。
被告: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66号金侨尚东区1单元0301001号。
法定代表人:何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南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左铁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476元,减半收取4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颖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