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

***、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金侨尚******。
法定代表人:何亚军,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冯钧,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22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虽然黄值、谢建强和刘建挂靠被上诉人分别和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石材采购及铺装施工合同》、《劳务合同》,但是无建筑资质的上述自然人挂靠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且本案被上诉人主张的是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故本案案由应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不适用专属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为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文仕林
审 判 员  李瑞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何牧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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