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

***与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潭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119号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8人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66号金侨尚东区1**0301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潭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滴水埠街道竹埠村3号(岳塘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潭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潭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43010441202330××××),该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潭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