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湘0802民初294号之一
原告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8元,减半收取计5679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大勇
法官助理周敏
代理书记员 郑 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