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原审被告某某;某某市市政工程有限;某某;某某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超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监1号
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原审被告:***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子午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1868840269。
法定代表人:李建成。
第三人(原审担保人):湖南超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4PCUL40X,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华都山庄A栋A2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市市政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湘0802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欧汉平
审判员  潘 琴
审判员  谷晓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一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事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