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3332号
原告:长沙春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杨家塘组远大三路257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灿,董事长。
被告: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新康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史雄武,总经理。
原告长沙春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3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长沙春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长沙春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春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700元,由长沙春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殷兵兵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