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54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新康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汉文诉被申请人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制作了(2018)湘0103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方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袁琼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